案例三

某油田股份公司与齐某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齐某系某油田股份公司职工,主张其自2013年7月16日起休病假两周,并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某油田股份公司对齐某第一周休假予以认可,对齐某第二周休假不予认可,并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由于你于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未向公司提出任何请假、公务外出申请,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累计旷工6天,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我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经法院向某医院进行调查,某医院医务处称该医院为齐某出具过诊断证明书,其中2013年7月2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符合规定。齐某对上述证明无异议,某油田股份公司对上述证明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某油田股份公司主张齐某病假到期后,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未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解除与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但根据7月24日的诊断证明,齐某该段时间确需休息,且齐某在之前已请病假一周,已在某油田股份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前将该诊断证明交至某油田股份公司,故某油田股份公司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某油田股份公司的解除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本次疫情期间,特别是春节假期结束以后,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存在联系不畅等现实情况,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旷工的情形应当慎重。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应体现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即使劳动者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也应当向劳动者了解缺勤的缘由,并给予其辩解的机会,听取其辩解,之后再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时直接到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现代通信方式较为发达的情况下,也应先行以其他方式告知用人单位不能出勤的原因,事后再按照用人单位的请假规定完善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