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46号,审判长杨弘磊,裁判日期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二、案情简介
总包方:电建三公司
分包方:中江公司
  电建三公司与中江公司所签《分包合同》第六项约定:“本工程总价13094万元包干(作者注:概算降点调整系数为18%,降18%后为13094万元),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作调整。”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第8项约定:因中江公司不能满足电建三公司里程碑节点计划及施工作业计划,电建三公司有权调减中江公司的施工范围并另行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发生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对于中江公司未完工程造价,一审法院按照概算降点的方法(下浮7%,7%的来源是电建三公司与业主合同约定)确定中江公司未完工程造价为3669.7787万元从前述分包工程造价13094万元中扣除,即为中江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为。分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诉。
争议焦点:分包方违约解除合同,未完工程总包方是否仍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工程款概算降点问题。首先,关于中江公司已完成工程的概算降点问题。《分包合同》中合同专用条件第10项约定:合同采用概算降点调整方式确定总价,概算降点调整系数为18%。因此,一审判决以概算降点18%确定《分包合同》总工程价款,具有合同依据。其次,关于中江公司退场后未完工程工程款概算降点问题。因中江公司履行《分包合同》存在违约情形,电建三公司已于2012年6月22日终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概算降点对中江公司未完工程并不适用。电建三公司与业主中泰公司、中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以概算降点7%确定工程总价。鉴于中江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等违约行为,电建三公司为抢回工期完成中江公司所遗留工程需更多的人力及资金投入,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施工合同》约定的概算降点及电建三公司预期合同利益,以概算降点7%确定中江公司未完成工程价款,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是确定分包方已完工程造价的方法是拿固定合同价13094万元减去分包方中江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造价,即固定合同价-未完工程造价。分包合同总价13094万元是根据概算下浮18%形成的,在维持分包合同价格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中江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造价也应当按照概算下浮18%确定,中江未完工程造价法院为什么按照概算下浮7%呢?法院的理由是如果分包合同没有解除,分包合同履行完毕,下浮率差额11个点(18%-7%归业主)是电建三公司可实现的合同利益,即“可得利益”。现在分包合同因为中江公司违约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支持电建三公司可得利益于法有据。

  综上,分包方违约解除合同,未完工程总包方有权获得预期合同利益管理费。

来源:工程案判例研究 王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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