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处置不当致新生儿死亡赔偿49万元
发布于:2020-08-25 点击量:2473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30日1时左右,产妇钟南康开始出现腹痛,8时左右入住医方赣州市某某医院妇产科,10:20经阴道娩出钟南康毛毛。2019年5月31日14:20左右,毛毛的父亲甄风发现毛毛出现病情严重恶化:面色青紫,急找医方护士、医生进行抢救,医生未进行现场抢救,而是让家属抱毛毛到另一栋楼的儿科ICU进行抢救。20:00左右医方将毛毛转院至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抢救,21:45左右毛毛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双方委托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死因为:胎粪吸入性肺炎导致缺氧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与医方达成协议,共同委托江西南昌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在鉴定听证会中,代理人根据病历记载和监控录像,提出了以下陈述意见:
一、医方未按常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存在过错。
根据门诊和住院病历记载,医方给产妇最后行超声检查的时间是2019年5月15日,此后产妇于5月24日及5月30日都曾复诊,但医方未再对产妇行超声检查。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产科篇第一章第二节《孕期保健》,产妇孕32至34周后应每周至少一次行胎儿超声检查,以全面了解胎儿和羊水的情况。医方违反常规,在5月15日后未再行超声检查,导致对胎儿情况及羊水污染程度判断错误,作出错误的处理。
二、对羊水污染程度判断失误。
医方工作人员在毛毛出生后,在直视了羊水性状的情况下,对羊水的污染程序仍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羊水为Ⅱ度污染(《高危新生儿谈话录》中打“√”的最初记载羊水为2度污染,其他记录中的“Ⅲ”度均为“Ⅱ”度添加笔划修改而成),因此未及时对毛毛作出胎粪吸入综合征的诊断并进行气管插管、吸痰、体位引流、抗感染等处理,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三、未重视患方对毛毛不正常情况的反映。
毛毛返回病房后,家属发现毛毛脸色比同病室的其他的毛毛要黑、嗜睡不哭、吃奶少等情况,多次向护士反映,护士解释“属正常的”,而未向医生报告这一情况。使毛毛又一次错过了及时诊断胎粪吸入和正确处理的机会。
四、抢救程序不当耽误抢救时间。
2019年5月31日16时左右,甄风发现毛毛面色青紫、病情严重恶化,将毛毛抱至护士站,通知医生,医生检查毛毛后说心跳60、70次/分,要家属将毛毛抱回病房再观察!后来护士说毛毛脸色都不好了要抢救,医生不立即进行抢救,而是要家属走楼梯将毛毛抱至儿科ICU进行抢救(当时毛毛所在的妇产科为5楼,儿科ICU为另一栋楼2楼)!从甄风发现毛毛面色青紫到在儿科ICU开始抢救,时间过去了十余分钟!医生的不当处置使毛毛丧失了最后抢救成功的机会。
五、未实事求是交接病情,影响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对毛毛病情的判断和抢救。
综上评定医方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死亡之间是主要因果关系,酌定参与度为50-70%。
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9万余元。
律师评析:
一、第一时间调取监控录像很重要。本案正是因为有病房走廊和护士站的监控录像,记录了当晚患方家属多次从病房出来到护士站交涉(因录像无声音,不能直接判断交涉内容),且一直未见医生进入病房,结合病历中的有关记录,鉴定机构最终认定了医方对家属反映患儿病情变化不重视、未及时诊察的过错。实践中,在调取医方监控录像时医方可能会以监控录像需要公检法来调取为由,拒绝向患方提供录像。
此时,患方应当要求医方出具书面说明:
患方于何时来申请调取录像、医方承诺将有关录像拷贝保存,以便将来向公检法提供。否则到时录像自然删除(监控录像的默认保存期限一般为1-3个月,然后会自动删除)或医方故意删除,患方提不出证据证明曾申请调取录像,将处于不利境地。
二、作为医院从本案中可吸取的教训有:
1、应按诊疗规范进行诊断治疗。本案中,诊疗指南中有产妇孕32至34周后应每周至少一次行胎儿超声检查建议性规定,虽非强制性规定(毕竟不同的患者情况均不一样,诊疗规范中很多都是建议性的),医疗机构未按该建议性规定进行检查,仍很可能会认定为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心肺复苏应先就地进行。
心肺复苏首先是基础生命支持(basic life support, BLS),然后是高级生命支持 ALS(advanced life support, ALS)。基础生命支持又称初步急救或现场急救,目的是在心脏骤停后,立即以徒手方法争分夺秒地进行复苏抢救,以使心搏骤停病人心、脑及全身重要器官获得最低限度的紧急供氧。
有些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认识不够,当患者在非抢救病区出现病情恶化需要或即将需要心肺复苏时,不在第一时间就地进行徒手方法复苏抢救,而是将患者转到抢救室或ICU,是违反抢救原则的。因为心跳骤停患者徒手心肺复苏开始越早抢救成功率越高,此致不立即开始徒手心肺复苏而是忙着转移病人,往往会错过抢救的黄金时间,导致抢救失败。本案中医方未及时开始现场抢救而是将患儿转送至儿科ICU,也被认定为过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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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1时左右,产妇钟南康开始出现腹痛,8时左右入住医方赣州市某某医院妇产科,10:20经阴道娩出钟南康毛毛。2019年5月31日14:20左右,毛毛的父亲甄风发现毛毛出现病情严重恶化:面色青紫,急找医方护士、医生进行抢救,医生未进行现场抢救,而是让家属抱毛毛到另一栋楼的儿科ICU进行抢救。20:00左右医方将毛毛转院至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抢救,21:45左右毛毛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双方委托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死因为:胎粪吸入性肺炎导致缺氧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与医方达成协议,共同委托江西南昌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在鉴定听证会中,代理人根据病历记载和监控录像,提出了以下陈述意见:
一、医方未按常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存在过错。
根据门诊和住院病历记载,医方给产妇最后行超声检查的时间是2019年5月15日,此后产妇于5月24日及5月30日都曾复诊,但医方未再对产妇行超声检查。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产科篇第一章第二节《孕期保健》,产妇孕32至34周后应每周至少一次行胎儿超声检查,以全面了解胎儿和羊水的情况。医方违反常规,在5月15日后未再行超声检查,导致对胎儿情况及羊水污染程度判断错误,作出错误的处理。
二、对羊水污染程度判断失误。
医方工作人员在毛毛出生后,在直视了羊水性状的情况下,对羊水的污染程序仍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羊水为Ⅱ度污染(《高危新生儿谈话录》中打“√”的最初记载羊水为2度污染,其他记录中的“Ⅲ”度均为“Ⅱ”度添加笔划修改而成),因此未及时对毛毛作出胎粪吸入综合征的诊断并进行气管插管、吸痰、体位引流、抗感染等处理,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三、未重视患方对毛毛不正常情况的反映。
毛毛返回病房后,家属发现毛毛脸色比同病室的其他的毛毛要黑、嗜睡不哭、吃奶少等情况,多次向护士反映,护士解释“属正常的”,而未向医生报告这一情况。使毛毛又一次错过了及时诊断胎粪吸入和正确处理的机会。
四、抢救程序不当耽误抢救时间。
2019年5月31日16时左右,甄风发现毛毛面色青紫、病情严重恶化,将毛毛抱至护士站,通知医生,医生检查毛毛后说心跳60、70次/分,要家属将毛毛抱回病房再观察!后来护士说毛毛脸色都不好了要抢救,医生不立即进行抢救,而是要家属走楼梯将毛毛抱至儿科ICU进行抢救(当时毛毛所在的妇产科为5楼,儿科ICU为另一栋楼2楼)!从甄风发现毛毛面色青紫到在儿科ICU开始抢救,时间过去了十余分钟!医生的不当处置使毛毛丧失了最后抢救成功的机会。
五、未实事求是交接病情,影响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对毛毛病情的判断和抢救。
医方医生将毛毛移交给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接诊医生后,未向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交代毛毛羊水Ⅲ度污染的事实,影响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生对毛毛病情的判断的抢救,使毛毛最终死于呼吸循环衰竭。综上,医方的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毛毛胎粪吸入,在毛毛胎粪吸入后未及时作出诊断和正确处理,耽误抢救,最终导致毛毛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鉴定机构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后,结合病历和监控录像的记录,作出了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1、产前未再行超声检查;2、对家属反映新生儿病情不重视、未对新生儿进行诊察(监控录像显示家属多次到护士站反映病情,但未见医生进入病房查看新生儿病情);3、新生儿病情恶化未现场抢救、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抢救时机。综上评定医方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死亡之间是主要因果关系,酌定参与度为50-70%。
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9万余元。
律师评析:
一、第一时间调取监控录像很重要。本案正是因为有病房走廊和护士站的监控录像,记录了当晚患方家属多次从病房出来到护士站交涉(因录像无声音,不能直接判断交涉内容),且一直未见医生进入病房,结合病历中的有关记录,鉴定机构最终认定了医方对家属反映患儿病情变化不重视、未及时诊察的过错。实践中,在调取医方监控录像时医方可能会以监控录像需要公检法来调取为由,拒绝向患方提供录像。
此时,患方应当要求医方出具书面说明:
患方于何时来申请调取录像、医方承诺将有关录像拷贝保存,以便将来向公检法提供。否则到时录像自然删除(监控录像的默认保存期限一般为1-3个月,然后会自动删除)或医方故意删除,患方提不出证据证明曾申请调取录像,将处于不利境地。
二、作为医院从本案中可吸取的教训有:
1、应按诊疗规范进行诊断治疗。本案中,诊疗指南中有产妇孕32至34周后应每周至少一次行胎儿超声检查建议性规定,虽非强制性规定(毕竟不同的患者情况均不一样,诊疗规范中很多都是建议性的),医疗机构未按该建议性规定进行检查,仍很可能会认定为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心肺复苏应先就地进行。
心肺复苏首先是基础生命支持(basic life support, BLS),然后是高级生命支持 ALS(advanced life support, ALS)。基础生命支持又称初步急救或现场急救,目的是在心脏骤停后,立即以徒手方法争分夺秒地进行复苏抢救,以使心搏骤停病人心、脑及全身重要器官获得最低限度的紧急供氧。
有些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认识不够,当患者在非抢救病区出现病情恶化需要或即将需要心肺复苏时,不在第一时间就地进行徒手方法复苏抢救,而是将患者转到抢救室或ICU,是违反抢救原则的。因为心跳骤停患者徒手心肺复苏开始越早抢救成功率越高,此致不立即开始徒手心肺复苏而是忙着转移病人,往往会错过抢救的黄金时间,导致抢救失败。本案中医方未及时开始现场抢救而是将患儿转送至儿科ICU,也被认定为过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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