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腿抽筋”能成为保健食品商标吗?
发布于:2020-09-10 点击量:2185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保健食品案件来看,保健食品欺诈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难以发现和查处。为有效打击遏制这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本案中,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认为奇宇牌钙咀嚼片标签上标注的“抗腿抽筋”字样,暗示了药理用途和疾病治疗作用,容易误导消费者,甚至会贻误疾病治疗,加重病情。大队依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有关要求,对涉案大药房处以没收违法保健食品5盒、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2019年2月25日,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保健食品专柜内有5盒由江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奇宇牌钙咀嚼片,产品标签上标有“抗腿抽筋”等字样。执法人员经报批后,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为由予以扣押。经查,该药房于2018年10月和12月分两批次,以10元/盒共购进10盒,以38元/盒销售了5盒,货值金额计100元,违法所得计140元。
枞阳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认为,奇宇牌钙咀嚼片标签上标注的“抗腿抽筋”字样,暗示了药理用途和疾病治疗作用,容易误导消费者,甚至会贻误疾病治疗,加重病情。该大队依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有关要求,对涉案大药房处以没收违法保健食品5盒、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争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药房提出陈述申辩,声称所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抗腿抽筋”文字商标,且拿到了《商标受理通知书》,“抗腿抽筋”是未注册商标,并非暗示疾病治疗作用,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要求免于处罚。
该局认为,该药房在陈述申辩时,试图以《商标受理通知书》为幌子,掩盖违法行为,要求免于处罚理由不成立。原因有三。
第一,商标受理不等于注册商标。《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申请的第一个通知性文件,能否最终获批,由主管部门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是否涉及傍名牌、恶意抢注、近似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再进行初审公告后才能决定。因此,《商标受理通知书》在我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不具备任何法律保护力。
第二,“抗腿抽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抗腿抽筋”4个字没有显著特征,只是一种描述性语言,且含有表示产品功能用途的意思,明显违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由此可以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实质审查时,驳回该商标申请的概率较大。
第三,该产品商标使用混乱。该保健品已经标注了注册商标“诺必佳”,又标注了“抗腿抽筋”未注册商标字样,同一商品,既标注注册商标,又标注未注册商标,违反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中“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的规定,商标使用混乱,混淆视觉,误导消费者。
案件启示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保健食品案件来看,保健食品欺诈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难以发现和查处。为有效打击遏制这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向广大经营者宣传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提醒并督导其守法经营,另一方面,采取发放宣传单、进社区宣讲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提升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同时,执法人员要精通法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涉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还会涉及《商标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等,只有精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并融会贯通,才能在琳琅满目的保健食品专区专柜中发现违法行为,从而进行精准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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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9年2月25日,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保健食品专柜内有5盒由江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奇宇牌钙咀嚼片,产品标签上标有“抗腿抽筋”等字样。执法人员经报批后,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为由予以扣押。经查,该药房于2018年10月和12月分两批次,以10元/盒共购进10盒,以38元/盒销售了5盒,货值金额计100元,违法所得计140元。
枞阳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认为,奇宇牌钙咀嚼片标签上标注的“抗腿抽筋”字样,暗示了药理用途和疾病治疗作用,容易误导消费者,甚至会贻误疾病治疗,加重病情。该大队依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有关要求,对涉案大药房处以没收违法保健食品5盒、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争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药房提出陈述申辩,声称所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抗腿抽筋”文字商标,且拿到了《商标受理通知书》,“抗腿抽筋”是未注册商标,并非暗示疾病治疗作用,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要求免于处罚。
该局认为,该药房在陈述申辩时,试图以《商标受理通知书》为幌子,掩盖违法行为,要求免于处罚理由不成立。原因有三。
第一,商标受理不等于注册商标。《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申请的第一个通知性文件,能否最终获批,由主管部门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是否涉及傍名牌、恶意抢注、近似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再进行初审公告后才能决定。因此,《商标受理通知书》在我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不具备任何法律保护力。
第二,“抗腿抽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抗腿抽筋”4个字没有显著特征,只是一种描述性语言,且含有表示产品功能用途的意思,明显违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由此可以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实质审查时,驳回该商标申请的概率较大。
第三,该产品商标使用混乱。该保健品已经标注了注册商标“诺必佳”,又标注了“抗腿抽筋”未注册商标字样,同一商品,既标注注册商标,又标注未注册商标,违反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中“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的规定,商标使用混乱,混淆视觉,误导消费者。
案件启示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保健食品案件来看,保健食品欺诈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难以发现和查处。为有效打击遏制这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向广大经营者宣传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提醒并督导其守法经营,另一方面,采取发放宣传单、进社区宣讲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提升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同时,执法人员要精通法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涉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还会涉及《商标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等,只有精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并融会贯通,才能在琳琅满目的保健食品专区专柜中发现违法行为,从而进行精准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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