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促和谐 法律援助解民忧——记法援当事人对我所张静律师的感谢
发布于:2021-07-19 点击量:1129
2017年7月,邹某驾驶鲁牌货车在京台高速上,与右侧护栏发生刮擦后又与张某驾驶的骑轧车道分界线停在应急车道内的津牌货车相撞,致使鲁牌货车失控侧翻,造成邹某死亡、张某受伤,两车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与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解不成,高某等人2018年把张强、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原一审法院认为死者邹某是农村户口,故按照河北省2017年农村标准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金额认定,但高某认为邹某生前长期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主要收入源于城镇,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故上诉至廊坊中院,最终廊坊中院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2020年4月30日,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接受廊坊市司法局的指派,担任本案高某的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张静律师利用五一假期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整理诉讼材料,并在五一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审理,为了后续查明事实的需要,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经过充分分析和法律论证以及借鉴之前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经验,律师认为:
第一,高某等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应按2020年的统计数据作为赔付标准。因为案件被发回重审,意味着第一次审理已经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的“一审”为重新审理的第一审,而且这样认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家属的利益,也有利于其家属今后生活的保障。
第二,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应按照河北省城镇标准来计算。死者邹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生前长期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基于该行业的特殊性,邹某基本上是在起始点或终点(即北京或临沂)居住,应当认定其经常居住地、输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关于适用城镇标准的特殊规定,本案中各赔偿项目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
邹某家属为了表示对廊坊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张静律师的感谢,特亲自送来一封感谢信。我们相信法庭终能主持正义,在法律准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邹某留下的四个幼子和年迈双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