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于:2014-11-04 点击量:2412
冀高法〔2013〕1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