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份,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结婚十五年的妻子王女士离婚,但在王女士坚持不离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王女士一直怀疑丈夫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故处处提防丈夫,希望寻找证据。某天,王女士在丈夫的手机里面发现了几张吴女士的照片,二十几岁,长得非常漂亮,故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之所以和自己提出离婚,都是因为吴女士的关系,一气之下,便多次将吴女士的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还附上吴女士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大段的贬损文字。经过微信圈朋友转载,吴女士看到了该信息。吴女士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王女士否认自己侵权,其只是将吴女士插足其家庭的不道德行为告诉自己的朋友,并非捏造事实,因此不属于侵犯吴女士的名誉权。

  律师分析: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王女士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吴女士贬损和侮辱的言词,且直接将吴女士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将吴女士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吴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吴女士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故王女士的行为属于侵犯吴女士的名誉权,应当对吴女士赔礼道歉。但吴女士向法院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王女士的过错程度,名誉影响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