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李景玉律师

张亮因准备结婚委托一家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房屋装修完工通风了一个多月作为新房。后张亮结婚入住,二人经常感觉难以入睡、头痛、疲劳并经常感冒,而且室内总有一种刺鼻的味道。几个月后,妻子到医院检查,证实其已怀孕。但怀孕后妻子经常觉得肚子疼,经B超检查,诊断胎儿未见胎芽。20天后,胎儿流产。医生称可能与甲醛有关。于是二人请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新房的装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室内游离甲醛浓度超标。为此,二人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室内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一次性返还装修费用;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争议焦点:

张亮和妻子共同提出,房屋装修造成室内空气甲醛浓度超标,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了胎儿流产的严重后果,这种身体上的伤害同时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装修公司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装修公司提出,房屋主人因甲醛浓度超标造成身体健康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疑:

健康权是指保护自身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保障自身生理功能的完全发挥并防止非法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据此,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装修公司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造成张亮夫妇的住房内空气甲醛浓度严重超标,导致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造成胎儿流产的严重后果,给他们原本甜蜜、幸福的新婚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并对他们以后怀孕蒙上阴影,造成生理上的障碍和心理上的恐慌。所以,装修公司对此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