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保险产品及其收益的处理
发布于:2015-03-11 点击量:1774
案情简介:甲(女)称,我与乙(男)2004年2月结婚, 2008年6月乙车祸后脾气暴躁,现夫妻感情破裂。诉求法院:1、判决双方离婚;2、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子;3、分割乙为其婚前房屋购买的万全险价值10万元;4、分割乙获得的保险理赔金9万元。乙辩称,我同意离婚但甲所述事实不正确,我所获的保险金应归我个人;我婚前位于A市B区的房屋是我个人财产,其上的万全险系我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甲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父亲购买的8万元人寿分红险,要求一并分割。法院查明判决:夫妻均表示离婚,予以支持。婚内共同购买的A市C区房屋评估价68万,归乙所有,乙给予甲34万元补偿。乙为位于A市B的房屋购买万全险6万元,保单价值10万元,因该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乙可继续享有,乙给与甲补偿5万元。2008年6月12日乙因车祸所获保险金9万元,具有专属于性,不与分割。甲在2004年8月为其父亲购买人寿分红保险,目前该保单现金价值8万元,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甲方应给予乙方4万元补偿。
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保险问题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明确基本概念
1、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指在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当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时间到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
6、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非违法性的利害关系。
7、保障性保险:传统意义上的保险,目的在于防范风险。
8、返还型保险:除了风险防范功能外,同时具有储蓄功能。
9、投资型保险:除了防范风险功能外,突出了投资收益功能。
10、现金价值:投保人缴纳费用一定时期内高于实际出险率所对应的保险费用,多出部分的积累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离婚诉讼中的保险纠纷
1、保险的归属认定。作为“财产性权益”,在离婚中认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时应有所区分。
2、离婚中保险分割的具体对象。保险金、保险费、投资保险的收益、保险的现金价值等。
3离婚中保险金及投资保险收益的分割。财产保险中,如果所保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替代物。人身保险中,如果属于医疗、伤害等与人身性质紧密相关的,保险金属于个人。对于投资性保险,则无论保险是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或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投资,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时尚在履行过程的保险合同的处理。如果选择退保,则处理现金价值。否则,对于保障型保险,由保有方在保费额度范围内给对方相应比例的补偿,对于返还型保险,保有方在保险的现金价值额度内给对方一定比例的补偿。
5财产保险在离婚时的处理。在财产保险的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不选择退保,则要进行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变更。
6、购买的人身保险在离婚时的处理。人身保险同样也分为保障型、返还型和投资型。分别按以上的方式采取补偿或分割的方式。
三、离婚案件中保险问题的处理原则
1、坚持保险的“财产”属性原则。
2、协议优先原则。
3、彻底解决、便于执行原则。
4、便于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原则。
明确保险关系中的主体,清楚保险的分割原则,掌握保险的分类,理清分割的对象,可对离婚中保险问题的结果有一定的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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