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0月,甲(女)诉至法院称,我与乙(男)2009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乙热衷于打麻将,输钱回家拿甲撒气、殴打。甲碍于面子未报警处理,后不堪忍受, 2010年8月搬回娘家居住。分居后,乙便与丙女以夫妻名义在原甲乙婚内居住的A区201房间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请求:1、判令甲乙离婚;2、判令乙给付甲损害赔偿58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辨称同意离婚,但甲所述不是事实,自己没有殴打甲,也未与丙女有同居,不同意损害赔偿。甲没能提供乙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但提供了在A区201房间收集的丙女的流产病例一份。丙所留的住址为A区201室,联系人为乙,且关系登记为夫妻,联系电话为乙的电话号,乙对此证据未给出合理解释。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夫妻均认可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准许双方离婚;甲未提供乙有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不支持乙具有家庭暴力。丙女的病例证据证实了乙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故支持损害赔偿1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定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去考虑其责任认定的要件应为: 

1、有违法的行为。违法行为要符合法定的范围,具体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

 2、有法定的损害结果。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造成非财产损害;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其它财产利益也受损失。这三方面的损害事实是构成离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3、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法定损害结果的出现,即一方要求离婚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可采用“三步走”的方法首先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婚第二步再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原因;第三步确定原因的行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 

  4、有主观上的过错。离婚损害侵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