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6日,骆*到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位于廊坊市开发区凤凰城三期工地工作,被申诉人未及时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7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骆*在搅拌混凝土的过程中,在连接地泵堵管时被打伤,由工友胡**背到办公室,后由工友谯*、田**送到廊坊市红十字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王**和生产经理张**曾于8月24日送来医疗费1万元,后来张**又分别送来2000元、1500元的生活护理费,(申诉人给出具了收条)。为继续治疗,骆*多次要求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支付费用,但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并不主动申请工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了详情,收集了相关证据,提起工伤申请,但鉴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工伤部门要求双方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后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双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谎称自己根本没有在廊坊开发区开发任何项目,其后又拿出一份漏洞百出的劳务承包合同书证明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出去了,与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无关。后经主办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以及律师做的大量工作,在事实面前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仍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同意法官主持下的工伤赔偿,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集团某某工程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该案件历时一年半左右,期间一波三折,得到工伤赔偿的道路可谓艰难之巨。本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工及其它劳动者,劳动合同很重要,不要因为怕麻烦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了劳动合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最有利的证据,如果单位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出入证、工资卡、工资单、工作服、上下班的打卡证明以及自已在单位工作时留下的其它客观证据)。一旦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损,不要怨天尤人,更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要及时咨询律师,有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