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与李某同是某村村民,王某有两块承包地,但两块承包地间隔很远,不方便耕种,因此2001年王某与李某协商,将自己的一块承包地与李某的承包地进行互换,并且双方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2012年8月份,由于王某互换过来的承包地正好位于路边,要依法被征收,由于补偿款较多,因此李某想要回承包地,经协商不成,故以双方互换土地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为由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王某与李某自愿签订承包地互换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互换的承包地已经管理使用多年,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互换承包地属于有效行为。

    2、关于双方互换土地经营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和报土地发包方备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采取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则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如果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则不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但互换或者转包应当向发包人进行备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备案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影响互换行为的生效。

    3、互换期限的问题。在很多承包地互换纠纷中,都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承包地的期限为30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期限,那么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的价款、质量、期限没有约定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补充的,则根据相关的习惯确定。本案虽然没有证据证实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但不能基于没有明确的互换行为就可以随时解除互换合同,否则,将使流转永远成为一种不移交、不确定状态,即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这不符合立法所保护的互换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本意。因此,不能以没有明确的互换期限而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地进行互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是同一集体组织成员自愿互换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