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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6月,某公司对外招聘一名主管,李某前去应聘,并提交了以往在多个知名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简历。某公司对李某以往的工作经验相当满意,由于急需一名主管,于是双方立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聘用李某为销售主管,工资为8000元。工作4个月后,某公司发现李某的工作能力一般,随后对李某的以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所说其在多个知名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纯属虚构,某公司以王某存在欺诈为由,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不予支付当月工资。李某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并不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8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李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8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李某工作履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此为由不支付李某工资。

首先,对于当事人采取欺诈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于该无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此本案用人单位可以基于欺诈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其次,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对李某已经为企业提供和付出的劳动,李某有权向企业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企业仍需按照双方确定的工资标准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提醒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避免出现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原因造成合同的无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都面临着责任和损失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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