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律师: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的认定及其处理
发布于:2018-03-28 点击量:1728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位于某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某某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析:
首先,位于某某小区的房屋,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财产,王某某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所有。李某将诉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也应属于李某一方所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一节,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李某对王某某予以合理补偿。
其次,至于王某某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入,因为租赁行为本身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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