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感应门夹伤访客,伤者损失谁来赔?
发布于:2018-04-26 点击量:1669
案情
2016年7月3日,张先生驾驶摩托车前往嘉定区某小区走亲戚。上午10点左右,张先生准备离开小区,可就在他驾车从小区出入口的感应门处经过时,却被闭合中的感应门夹到,导致掌骨骨折。由于张先生和小区物业对事发经过存在分歧,故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7万余元。
庭审中,张先生指出,他驾驶摩托车驶出小区门口时,在离感应门5-10米处看到门开着,于是准备出门。但当车子前轮刚出门口时,门却突然关闭,闭合中的门刚好夹到自己右手的手掌和手指。事发后他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并调阅了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可以反映上述事发经过,民警还告知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资料,以备后期查阅使用。
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小区有相关的警示标志,提醒公众进出门口均需刷卡通行。发生该事故的真实原因是,张先生并非小区业主故没有门卡,事发前他看到前面有业主刷卡开门,就想趁感应门没有关闭时侥幸通过,结果才会被门夹伤。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受伤系自己不当导致,物业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当法官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时,物业公司起先否认存在录像,后又称当时曾保存过该段录像,但在监控系统调试过程中该段录像已丢失。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于事发经过,张先生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最能够反映真实情况,在派出所要求物业公司保存相关录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称录像已灭失,作为举证方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采信张先生的陈述。
分析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进出小区人员负有提示、提醒义务。对于非本小区业主的张先生来说,在其通过感应门过程中门禁关闭并非其可预见,故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具有更大的提醒、提示义务。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提示、提醒义务,导致张先生被感应门夹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对张先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先生对自身安全亦应保持审慎的注意义务。综上,法院确认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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