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范某某与其弟弟范某某1在家预谋组织成员到海口,以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要挟被害人赔钱的方法(俗称碰瓷)进行敲诈勒索,分别组织了两个小团伙。具体分工为:被告人范某某1小团伙内,由范某某1提供并驾驶车牌号为粤A580AD车辆故意阻挡被害人超车以制造交通事故,同时在电话里冒充“阿火”的姐夫并事先把“阿火”及“阿乐”的手敲断,卢某某负责放风和当备用司机,范某某2负责在碰瓷后拦下司机谈判索赔、收钱,“小龙”负责骑自行车载“阿火”去撞车,“阿火”负责假装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法院评析:被告人范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范某某等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到一年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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