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串岗”帮助同事完成工作但却因此而受伤这样的情况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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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小明入职厦门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机台操作员。自上班之日起,即被安排到1号生产线负责操作4号机台。今年3月1日上午,他在工作时,隔壁生产线的老林让他帮忙看机台。因两人关系较好,小明到了2号生产线帮助老林操作机台。因对2号生产线的机台性能不了解,小明操作不慎割伤右手,伤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单位认为,小明的工作岗位为1号生产线4号机台,在未经上级领导的同意下,私自串岗操作不熟悉的机台才导致受伤,而非在本职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不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予赔偿。

专家点评

  与工作相关的“串岗”行为属工作原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并未设定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以及因本职工作原因而受伤”,且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做限制解释。
  可见,单位认为不在本职岗位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认识是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限制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
  小明虽然不是在本职岗位上受伤,但其“串岗”所从事工作与其本职工作具有一定关联性,且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作原因。
“串岗”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外,即使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关于“串岗”的行为只涉及到劳动者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因此单位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当然,如果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比如因私人原因“串岗”聊天,嬉戏等,应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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