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从某房地产公司手中购买了一小区八套房产,谁料这八套房产却被法院全部查封。原来该房地产公司欠某经营公司人民币880余万元,因其未履行付款义务,经营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八套房产也在查封之列。丁某遂将该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对涉案八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但丁某真的拥有足以阻却法院执行的权利吗?
  据丁某称,他是代表家族成员于2014年8月25日购买了这八套房产,是在查实并无查封记录的情况下,待合同网签备案成功后才支付全部房款。但是经营公司却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说法,丁某于2014年8月25日购买了这八套房产,但在此之前这八套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不具备交易条件,丁某与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存在虚假交易之嫌。
  根据一审法院的查明的情况,在丁某购买之前,这八套房产已被苏州中院查封,且该查封延续至2019年3月5日,之后又于2015年5月11日起再次被查封,此次查封延续至今,故涉案八套房产一直处于查封状态,所以丁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定应予支持的情形,其对该房产不拥有足以阻却法院执行的权利,遂驳回丁某的诉请。丁某不服此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丁某购买系争八套房产时,该房产是否已被司法查封。经调查得知,苏州中院于2014年3月5日分别向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查封该小区内所有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且未销售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均已签收,故苏州中院的查封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丁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这八套房产于2010年取得预售许可证,于2014年8月25日出售给丁某,所以这八套房产属于被苏州中院查封的房产范围内。因此上海二中院认定丁某购买这八套房产的时间发生在该房产被查封之后,丁某对这八套房产主张所有权,不符合法定应予支持的情形。上海二中院最终驳回了丁某的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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