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各种企业的经营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情形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企业因某种违法情形而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机关是不能直接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第一、对于应当申请注销而未申请的,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在发生法定的原因终止营业时,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但在实际管理中,经常有已经停止营业活动的企业法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均规定了发生这种情况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九)项规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赋与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营业执照的权利。

第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注销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第一点所提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工商登记部门不能直接注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在注销登记之前是需要先进行清算的,清算之后才能依法申请注销。之所以规定清算,是要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免遭侵害,所以在清算之前是不能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另外,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检验的,工商登记部门同样是不能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未在责令的期限内检验的,则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未接受检验的,则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登记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因此,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吊销或者违法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