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女士一家人带着1周岁的孩子去一家自助火锅餐厅用餐,孩子被刚拿上来的空锅烫伤。王女士找到饭店协商处理此事,饭店的态度很强硬,坚持认为其没有过错,孩子烫伤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伤害,跟饭店没有关系,饭店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王女士对此愤愤不解,认为饭店在餐厅里没有任何指示标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饭店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李景玉律师认为,饭店在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女士是孩子的母亲,根据《民法通则》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王女士是孩子的监护人,理应起到监护职责,但在特定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饭店从事的是火锅餐饮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饭店应该在顾客就餐醒目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就餐时注意安全,有小孩的一定要照看好,不要随意触碰火锅周围,以免烫伤。本案中的商家就没有此项举措,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提示义务。

律师建议,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受害方应积极同商家进行协商,至于饭店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对此享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