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家与霍某家关系一直不和,两家在村内的位置情况是,孙某家的西邻是刘某家,刘某家的西邻是村内的一个大坑,大坑的西边是霍某家,霍谋家的西边是霍谋的弟弟家,霍某的弟弟家的西边是村内的一条主路。四家的前面是村内的一条街道,后面也是村内的一条街道。霍某一家由于院子里没有放车的地方,便在门口处搭了一个简易棚,简易棚所占的土地是前面街道的部分土地,但是根据霍谋家的宅基地证显示,霍某家的院落并没有把宅基地全部占满,前面的街道的部分土地仍然在霍某家的宅基地的范围之内,霍某所建的简易房所占的土地部分在宅基地证的范围之内,部分属于街道的土地。由于霍某建造了简易房,本来较为狭窄的街道,变得更为狭窄,自行车与行人可以通行,但农用车辆及汽车根本无法通行。孙某家及刘某家在霍某建造简易房后多次找到霍某交涉,希望霍某能够将简易房拆除。但是,霍某考虑到村内即将拆迁,拆迁时往往按照每家实际占用的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补偿,并且霍某一家也确实需要利用简易房停放车辆,便拒绝将简易房拆除。刘某家看到简易房拆除无望后,为了解决通行问题,便在自己家的西边的大坑的边上自行修建了一条道路,连到了后面的村内街道上,此条道路完全可以满足农用车及汽车的通行。孙某家也完全可以通过此条道路通行。但是孙某家为了逼迫霍某家将简易房拆除,便以霍某建造简易房的行为妨碍孙某家出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霍某一家将简易房拆除。

霍某接到孙某的起诉状后,找到了本律师咨询,本律师在到实地勘察后,对案件作出如下分析:本案孙某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孙某起诉霍某排除妨碍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但是相邻关系要求的是对他人通行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孙某除了前面的街道就没有道路通行了,则霍某有义务将简易房拆除,如果孙某还有其他道路进行通行,则霍某就没有将简易房拆除的义务。霍某在听到本律师的解释后,当即决定委托本律师办理本案。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按照以上应诉思路进行了取证,并将证据提交到了法庭上。法院开庭查明孙某家还有一条道路可以通往村内主路后,便以孙某可以利用其他道路通行为由,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请求。案件以孙某败诉,霍某胜诉告终。

律师分析:《民通意见》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只有在唯一的通行道路被堵塞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如果有其他通行道路,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法律是不支持的,因为相邻关系是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通行方面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不同于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