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农机配件厂的职工。某日马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逃逸,为全责请问马某是否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两种观点:

观点一:马某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马某自身存在过错,不得对其作出工伤认定。

观点二:马某作为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故对马某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疑: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马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马某又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排除性规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应当对马某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其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