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后何某通过介绍人交给张某彩礼现金6600元,何某为张某购买了三金,手机等财物。后双方及家人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婚约解除。何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为张某购买的其他财物。张某对鞋、衣服等不持异议,但对收到三金、手机不予认可。后何某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何某认为:我赠与对方的任何财物都是基于登记结婚,但是现在对方与我解除婚约,所以应将我赠与她的所有财物都返还给我。
  张某认为:对方赠与我财物,并已经交付给我,就不能再撤销了,而且在订立婚约期间我还付出了我的青春呢。
律师解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上所谓的彩礼仅指直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宗财物,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吃饭、见面礼及其他小额财物均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不得要求返还。所以,双方解除婚约后,张某应将收受的彩礼返还何某。包括礼金、手机、三金等大宗财物,但是衣服、鞋等小额财物就无需返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