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小强与小芳是高中时的同学,后确定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俩人生了一个帅气的儿子。结婚初期,小俩口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强事业上越来越好,小芳主要精力就是照顾孩子,两个人的沟通越来越少。这样的状态持续了2年的时间,小强也经常不回家,小芳听到了很多的风言风语,说小强在外面有第三者等,小芳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
    终于,小强提出离婚,一开始小芳不能接受,后来小强直接从家里搬走了,小芳心也凉了,知道怎么做也不会挽回小强的心,无奈的同意了小强离婚的要求。2017年3月18日,小强与小芳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为:儿子均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男方对儿子享有探视权,探视前需提前通知女方;三、财产分割:1、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有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2、双方目前自有存款不予分割,归各自所有;四、债权债务处理:除房贷以外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对方无涉。
    2017年11月小芳通过朋友了解到,小强在她们离婚后就与一个女人同居,就在她们离婚后5个月时间孩子就出生了,这说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小强就已经有婚外情,而且婚外情人已经怀孕。小芳很伤心,认为自己遭受了欺骗,也找小强闹过,但小强并不理睬她。2018年4月份,小芳到法院起诉,以小强婚姻存在过错对其造成伤害为由,要求小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辩论】

    两人都聘请了专业律师,法庭上针锋相对,各不相让。
    小强主张双方协议离婚时就沟通过婚外情的事情,之所以同意把全部房产都归小芳就是做出的让步。当时为了面子,怕孩子大了看到《离婚协议书》对父亲的印象不好,所以未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小强还拿出双方离婚之前微信聊天记录,在商议的离婚协议书文本内容含有“双方因男方长期不回家,发生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小芳这才想起自己起草过这样的版本,但因为没有证据,是小强不同意写的,即便自己当初知道小强有婚外情,但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放弃过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
    小强还主张双方于2017年3月18日已离婚,小芳应于2018年3月17日前向法院起诉,现其于2018年4月提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支持。小芳认为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的规定,针对的系双方通过诉讼的离婚,本案双方系协议离婚,不应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一方因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小芳和小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强与婚姻外异性存在不当行为,系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对小强的过错行为予以训诫。双方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小芳虽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小芳现在起诉确实已超出一年不应予以支持。法院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
   【分析】

    小强在协议离婚仅五个月就与他人生育子女,很显然在与小芳的婚姻存续期间就发生了婚外情,其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小芳没有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这里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小芳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提醒】

     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区分以下情况: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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