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与王某、李某等进行赌博活动时,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王某现金2万元,利息按每日1%计算”。后王某在多次找刘某催要借款无果之下,诉至法院。王某的债权是否收到法律保护?

李律师提示广大市民,刘某与王某订立的借款协议,涉及的钱款系赌债,该借款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在本案中,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故法院同时判决对2万元的赌资予以收缴,并上交国库。